索引号: | 14252436/2020-00039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6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简介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8年2月17日成立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合法、公正、高效、快捷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本会仲裁员由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教授、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涉及商业、房地产、金融(包括期货、保险)、物业、知识产权、建筑工程、国际贸易、运输、广告等法律专业领域。
本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受理仲裁申请。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买卖、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产品质量、技术、运输纠纷以及国际贸易等经济纠纷。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仲裁部、事业发展部,负责办理接待咨询、受理案件、组织仲裁、文书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和仲裁员管理等工作。本会自2009年起分别在灌云、灌南、赣榆和东海等县区设立仲裁分会,以方便各县区范围内的当事人就近申请仲裁,及时、快捷地解决经济纠纷。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继续秉承公正和谐的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最高效的法律服务,以“公正、合理、高效、廉洁”打造连云港仲裁品牌,努力实现连云港仲裁事业健康、科学和持续发展。
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四、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七、仲裁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精神,仲裁法施行前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九、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的,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与国内仲裁案件收费采用同一标准。
十、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十一、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在4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十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申请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和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要求简洁、明确、具体,同时注意不要遗漏。
3.事实、理由和依据: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②争议的发展过程;③争议的焦点和主要内容;④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等。所依据的事实要如实陈述、具体清楚,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落款处由申请人亲笔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
(二)仲裁协议书,或者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授权委托书
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注:
1.以上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均需提交一式五份;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材料均提交一式三份;若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
2.以上材料中的仲裁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清单可以参照使用本会的示范格式文本(点击“文书下载”)。
3.详尽要求请查阅本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联系方式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1号楼3楼
邮编:222000
电话:办公室 0518-85800356、85838123(立案室)
仲裁部 0518-85800715、85800815
事业发展部 0518-85800232
传真:0518-85801658
E-mail:lygzcwmsc@126.com
赣榆分会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东路19号(赣榆区司法局西辅楼一楼仲裁大厅)
邮编:222100
电话:0518-86211108
灌云分会
地址:灌云县政府大楼东附属楼二楼201室
邮编:222200
电话:0518-88820199
灌南分会
地址:灌南县司法局四楼403室
邮编:222500
电话:0518-80926635
东海分会
地址:东海县信访局一楼
邮编:222300
电话:0518-87226137
商事仲裁的特点和优势
仲裁俗称“公断”,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商事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无论国内或国际上,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仲裁具有不同于法院诉讼的独特优势: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自由选择的权利更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何种法律,可委托代理人,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等。
二、专家断案,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由学有专长的人士对所争议问题进行仲裁,充分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质量。
三、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仲裁程序以不公开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四、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金钱。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来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不但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而且由于不存在上诉等问题,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五、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可以快速、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均可在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
仲裁的基本程序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及时,仲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材料一式五份;
2、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3、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答辩书;
4、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5、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6、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地址。
此外,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由本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机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若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的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辩论和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3、当事人有和解、调解、申请鉴定的权利。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部门或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遗漏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示范条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您考虑选择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仲裁?
答:仲裁是平等主体即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机构如何设置?连云港有几家仲裁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机构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目前国内仲裁机构共有200多家。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是连云港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
什么纠纷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答:民商事纠纷(包括涉外)均可仲裁。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不解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解决有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劳动纠纷。
涉外经济纠纷能否由国内仲裁机构仲裁?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要求设立的中国仲裁机构可以受理进出口贸易纠纷、国际货物运输纠纷及其他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申请仲裁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仲裁须符合的条件为: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什么是仲裁协议?
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单独签订,也可以在合同中作为一个条款签订。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何来签订仲裁协议?
答:1、使用标准格式文本时,可以在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填入仲裁委员会名称,如在空格内注明“连云港”字样,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清楚明确,不会发生歧义(当事人应尽量采用示范条款,正确书写仲裁机构名称)。
2、自制合同的,可以参照标准格式拟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并按照上述方式达成仲裁协议。
3、在民商事行为发生前未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日后的业务往来中订立诸如还款协议,出具收条、收据,达成会议纪要、处理意见等时,在其中写上仲裁条款,如:“双方对此协议如有争议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
4、双方可单独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仲裁协议。例如:“我们双方愿意将相互间关于本合同的争议,提交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有二审、再审程序吗?裁决何时生效?
答:仲裁没有二审和再审程序,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