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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4-12-13 17:10:44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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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97号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高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作出〔2024〕赣行裁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申请人称:赣榆区宋庄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向申请人支付6150元卖地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裁决,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申请人对此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邮寄信封及邮件查询记录;

2.启动行政程序(行政裁决)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没有行使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裁决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区政府有对农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员会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事项不适用行政裁决,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启动行政程序(行政裁决)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2.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

3.《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及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启动行政程序(行政裁决)申请状》,主要请求为:请求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居中对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绝向申请人同等支付款项进行裁处;请求查明对作出不向申请人同等支付款项的直接负责人的违法事项;请求裁决同等支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领取的款项6150元。事实与理由: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7月20日向某村户籍居民每人支付6150元,申请人作为某村户籍居民,未得到支付,理由是申请人已婚。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收到该申请后,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支付款项纠纷不适用行政裁决,申请人请求本机关进行裁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陈述曾就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发放的6150元事项进行了解,该项钱款系集体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分配的征地补偿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启动行政程序(行政裁决)申请书及邮寄凭证、《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及送达凭证及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证明。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后,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民事纠纷原则上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有法律明确可通过行政裁决途径处理的,方可由行政机关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与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间关于是否应向其分配款项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有对此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的规定,申请人主张查明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违法事项亦不属于行政裁决范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的内容合法适当。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24〕赣行裁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