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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康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3-09-11 21:43:39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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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66号

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康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连自然资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与规划地相对应的总平面图,从总平面图中可看该图的位置应当在陇海铁路以南,204国道以西的地块。在图中能看到经三路纬字开头的道路,申请人怀疑此平面图有可能造假。经申请人现场查看,有经纬字开头的路名在南城山的西山的西边,在锦屏镇的小海村附近大致在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位置,该地段距洪门村大约有十公里。被申请人提供图纸的地方与该用地规划证及文件是相同位置,与申请人所在洪门村的地方不是同一块地,故申请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自然资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12009000XX号〕附图及附件名称:1.总平面及批复,连规总〔2007〕5号;2.连规地选〔2009〕35号”。被申请人经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纸质邮寄给申请人(附件共14页),关于“1.总平面图”,被申请人经连云港市城建档案业务管理平台检索,所提供的总平面图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12009000XX号〕的附图,位于纬一路北,经二路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号;

2.连自然资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12009000XX号〕;

4.连规总〔2007〕5号;

5.连规地选〔2009〕35号;

6.总平面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12009000XX号〕附图及附件名称:1.总平面及批复,连规总〔2007〕5号;2.连规地选〔2009〕35号”。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被申请人经审查,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连自然资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的信息,我局予以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你(附件附后,共14页)”,并告知复议权和诉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邮寄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自然资依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快件凭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管理的市级政府部门,针对申请人提出有关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12009000XX号〕附图及附件名称:1.总平面及批复,连规总〔2007〕5号;2.连规地选〔2009〕35号”,被申请人经查询存在该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公开,将相关资料复印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完整、准确,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经连云港市城建档案业务管理平台检索,所提供的总平面图确认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207012009000XX号〕的附图,位于纬一路北,经二路东。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提供的总平面图不真实的观点,本机关不予认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3月21日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复〔2023〕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