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81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灌政依复〔2023〕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次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4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灌政依复〔2018〕7号中“经研究,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这段文字所说的“研究”的记录文件文本和“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要求”的相关的特定的文件文本。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以《答复书》给予答复,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县政府向下级政府部门指导工作应该有规章制度,应该有文字留存。如果被申请人的灌政依复〔2018〕7号所答复的内容是真实的,就应该将当时的情况信息,哪怕是被申请人电话沟通、口头要求的内容,向申请人公开,而不应该拒绝公开。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违背了一般正常人的认知。被申请人应该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答复书》;
2.灌政依复〔2018〕7号《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3.《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清楚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基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其具体、明确的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书》;
2.灌政依复〔2018〕7号《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3.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提出答复意见的通知》;
4.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意见》;
5.《答复书》;
6.邮件交寄单;
7.办公系统、档案系统查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灌政依复〔2018〕7号中“经研究,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这段文字所说的“研究”的记录文件文本和“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要求”的相关的特定的文件文本;所需信息载体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同日,被申请人制发《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提出答复意见的通知》,要求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提出答复意见。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其协同办公系统、档案系统内按相关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未查询到有关信息。2023年4月18日,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意见》,回复申请人:经查找,未查询到相关信息。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灌政依复〔2018〕7号中“经研究,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这段文字所说的“研究”的记录文件文本和“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要求”的相关的特定的文件文本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和诉讼权。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答复书》《信息公开申请书》《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提出答复意见的通知》《关于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意见》、邮件交寄单、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灌政依复〔2018〕7号中“经研究,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这段文字所说的“研究”的记录文件文本和“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要求”的相关的特定的文件文本。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且要求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查找,均未查找到上述信息,并将查找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4月24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请公开举行听证会等要求,本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没有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必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政依复〔2023〕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