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某军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51号
申请人:葛某军。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葛某军对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灌政征补告〔2022〕3号《灌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以下简称为《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载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2日收到,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6月21日决定延长30日办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载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3.29亩承包地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裕丰村高圩,现因项目建设面临征收,为知悉本次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3年2月2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才得知在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就作出了《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上述公告载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依据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书;
3.《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2022年9月拍摄的照片三张。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2022年8月12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公告,张贴于裕丰村村民委员会宣传栏。该公告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旨在听取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均为被申请人制定、确定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3.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驳回。申请人应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省政府申请裁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
2.征收土地预公告、送达回证、征地现场张贴照片2张、听证情况说明;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送达回证、征地现场张贴照片2张、听证情况说明;
4.土地征收公告。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灌云县侍庄街道裕丰村九组村民,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在裕丰村承包集体土地,其持有被申请人颁发的户主为其本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关于批准海州区2021-01号等2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2〕83号)中载明:“同意海州区2021-01号、灌云县2021-01号等2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各开发片区土地面积和四至范围详见附件”。本案所涉拟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成片开发范围内。
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灌政征预告〔2022〕2号),载明:一、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编号为2020挂1-7号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二、拟征收土地范围,2020挂1-7号地块,涉及侍庄街道裕丰村一组和九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共计8.6668公顷。该预公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裕丰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在该村公示栏予以张贴。申请人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有部分土地位于涉案拟征收的地块内。
2022年3月,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某公司对2020挂1-7号地块土地征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某公司于2022年4月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判断本次征收的社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2022年4月6日,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开稳评专家评审会,同意涉案征收事项为低风险。
2022年3月,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制作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拟征地涉及保障人员数量调查表、土地、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情况表,上述调查表加盖了裕丰村村民委员会及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侍庄自然资源所的印章。
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二、征收目的。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侍庄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补偿。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规定执行)。(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标准为30万元/公顷,安置补偿费标准为2万元/人。地上附着物(农田水利设施配套)为2.17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稻、麦)为1.5万元/公顷。六、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6月9日前,至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七、告知听证权利。该公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裕丰村村民委员会送达,并在该村公示栏内进行张贴公示,在灌云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也进行了公示。
经被申请人呈报,2022年8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G〔2022〕37号《关于灌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批次(2018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37号征地批复》),同意被申请人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将侍庄街道裕丰村8.6668公顷集体土地收为国有。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根据《37号征地批复》,作出灌政发〔2022〕100号《土地征收公告》。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确认涉案地块上种植的作物系小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灌政征预告〔2022〕2号)及公示照片、送达回证、2020挂1-7号地块土地征收项目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卷宗、土地现状调查表格、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送达回证、公示张贴照片、37号征地批复、土地征收公告(灌政发〔2022〕100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被申请人拟定并发布,且该地块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同意征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关于《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所载明的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是否合法,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本次征收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法的前提是征收土地的目的系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位于成片开发的规划内,征地方案亦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涉案土地的征收目的系为公共利益而进行。二、关于补偿安置方案所应包含的法定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包含上述法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要素。三、关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方案中列明的各项补偿标准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作出,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与申请人土地上种植的作物相符,故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各项补偿标准并不存在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合法。申请人对于《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过程中的诉求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其他行政行为的诉求,并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申请人可另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款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并进行了公示、进行了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法在土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了公示,公告内载明了相关听证权利。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故《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作出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灌政征补告〔2022〕3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