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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3-07-24 21:28:33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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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25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灌政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2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灌政依复〔2018〕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说的贵府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自己制作生成的灌政依复〔2018〕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的“经研究,已经要求土地征收实施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具体文件内容,(从灌政依复〔2018〕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字里行间中看到诚恳感谢申请人,从政治高度说明其重要性。按正常情况,“经研究”是在两人以上参与研究,被申请人当时应有(生成)“经研究,已经要求……”的会议记录和已经要求其部门的函或者指示什么名称的具体文件,申请人请求公开的就是这有关的会议记录和函或者指示什么的具体文件)。而被申请人无故要求申请人向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东城区小马庄、上兴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这答复没有依据。

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是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灌政依复〔2023〕第1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2.灌政依复〔2018〕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

3.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要求下级单位(东王集镇人民政府、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提出答复意见,并于2023年1月13日前给予被申请人回复。

被申请人根据东王集镇人民政府、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的回复意见,经过审查后,认为案涉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于是,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向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了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能够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书;

2.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提出答复意见的通知;

3.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报告;

4.灌云县东王集镇人民政府关于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报告;

5.原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东城区小马庄、上兴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取公众意见的公示;

6.信息公开答复书;

7.邮件交寄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公开灌政依复〔2018〕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说的贵府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文件。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东王集镇人民政府、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提出答复意见的通知》。东王集镇人民政府、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了解,于2023年1月11日分别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东城区小马庄、上兴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依法向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联系地址:灌云县伊山镇小鸭河路299号,联系电话:0518-88857XXX。同时,告知申请人复议权和诉讼权。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提出答复意见的通知、关于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情况报告两份、信息公开答复书、邮件交寄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灌政依复〔2018〕第7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说的贵府要求‘重新予以公示’的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理解为《东城区小马庄、上兴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重新公示情况无不当之处,该公示由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其向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亦无不当之处。

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答复不服的救济法院告知错误,应为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但其告知的信息已保障了申请人对答复不服进行救济的权利。对于被申请人答复中存在的瑕疵,本机关予以指出,在以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予以改正,规范答复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灌政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