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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支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答复意见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3-09-14 21:19:27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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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57号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支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李某、支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履行海水污染事故调查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5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2023年5月6日收到,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听证会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3年7月3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履行海水污染事故调查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予以完整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的紫菜养殖户,其紫菜养殖区总计 700 亩左右。2022年9月底,申请人像往年一样下海培养小苗,苗为菌类,管理周期正常在15天左右小苗肉眼就能看见,当时长势看好。第二次开始育苗,半月左右没有看到苗,且头期苗也开始脱落。在此期间,养殖区域的海水表面漂浮着一层油污,养紫菜的拦网绳被油污染成黑色,海水散发着一种莫名的刺鼻的腥味。2022年5月,某炼化一体化项目正式投产,污水从徐圩新区排海口排放。从2022年11月开始,靠近徐圩新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排海口的养殖户养殖的紫菜苗出现了大量的绝种现象,刚开始养殖户不认为一定是排污导致的,直到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全市二十六万亩紫菜养殖,被影响到的海域紫菜绝种的有十几万亩。申请人认为某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炼化公司)的化工排污与此次紫菜绝种具有强关联性,是某炼化一体化项目排污导致的幼苗绝种。值得一提的是,据网上新闻报道,早在2020年7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向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某炼化一体化项目存在不能如期投产生态环境风险的预警函》,称当地政府在承诺事项上“打折扣”,石化基地项目环评审批失控、风险较大,导致“1600万吨炼化”项目存在无法如期投产的风险。

2023年3月27日,申请人用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调查此次紫菜绝收的原因,并将调查进程、结果及论证的文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年4月19 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但该《答复意见》并未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正面答复,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次紫菜绝收事件产生的原因着重调查,并给予养殖户合理的解释。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避重就轻、答非所请,对此次紫菜绝收的原因并未进行深入调查,也未将调查进程、结果及论证的文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不完整,亦明显不合理,无法对紫菜绝收的事实给予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履职申请书》扫描件;

2.邮寄单、物流信息截图;

3.《答复意见》;

4.关于李某使用灌云海区东南滩的海域养殖紫菜的情况说明;

5.关于支某使用灌云海区东南滩的海域养殖紫菜的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2023年4月19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规定时间内将书面答复材料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前期针对群众反映的高公岛、徐圩等海域紫菜养殖问题,已对相关养殖区域周边海水水质及徐圩新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废水(含某炼化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调查监测情况表明,连云港市2022年近岸海域秋季海水水质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高公岛、徐圩海域紫菜养殖区水质总体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排海尾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排海口周边海域水质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经被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违法排污问题。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对废水排放情况、海水水质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提出的“2020年7月27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向连云港市委、市政府发出《关于某炼化一体化项目存在不能如期投产生态环境风险的预警函》,称当地政府在承诺事项上打折扣,石化基地项目环评审批失控、风险较大,导致1600万吨炼化项目存在无法如期投产的风险”问题,该风险是指项目环评审批时政府有关承诺事项尚未完成,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如期投产,给企业投资带来风险,不是指项目本身的环境风险。

2.关于相关职责分工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涉及渔业污染事故的,应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生态环境部门不具备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法定职权。

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及时开展了相关监测、调查工作,调查事实清楚,已依法履职到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高公岛紫菜养殖区水质监测报表及监测点位示意图;

2.排海调蓄水池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及手工监测数据(2022.8.1-12.8);

3.海域浮标监测站数据(2022.8.1-12.8);

4.关于徐圩新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变更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意见及竣工验收意见;

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6.关于某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调查某炼化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污,若存在违规排污行为,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辖区内用于紫菜养殖区域的海水污染物来源进行调查,依法调查确认某炼化公司于2022年向临近海域排污导致申请人养殖的紫菜绝收的原因;将调查的进程、结果及论证的文件书面告知申请人。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前期针对群众反映的高公岛、徐圩等海域紫菜养殖问题,已对相关紫菜养殖区域周边海水水质及徐圩新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废水(含某炼化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调查监测情况表明,连云港市2022年近岸海域秋季海水水质符合一类海水水质标准,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高公岛、徐圩海域紫菜养殖区水质总体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达标尾水排海工程排海尾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排海口周边海域水质符合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2023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组织对石化基地涉水企业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涉水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运行情况,调取了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以及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未发现违法排污情况;并每日对排海工程调蓄池水质进行采样分析。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组织相关部门,在具备出海采样条件下,持续在徐圩港区、核电取水明渠、高公岛、连岛等附近紫菜养殖区及周边海域共布设8个点位进行采样分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意见、履职申请书、邮寄单、物流信息截图、情况说明、高公岛紫菜养殖区水质监测报表及监测点位示意图、排海调蓄水池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及手工监测数据(2022.8.1-12.8)海域浮标监测站数据(2022.8.1-12.8)关于徐圩新区达标尾水排海工程变更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意见及竣工验收意见、关于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环境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关于某炼化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本机关调取的被申请人出海采样执法记录仪内容截图、履职申请书收文处理情况等相关证据及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调查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2022 年某炼化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排污行为及辖区内用于紫菜养殖区域的海水污染物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后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鉴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已依法对相关紫菜养殖区域周边海水水质及徐圩新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废水(含某炼化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监测,且也无法对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高公岛、徐圩海域紫菜养殖区水质再次进行采样分析,被申请人将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相关调查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在《答复意见》中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并无不当之处。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开展了相关调查、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了调查监测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关于申请人在其《履职申请书》中请求被申请人调查2022年辖区内用于紫菜养殖区域的海水污染物来源及调查确认某炼化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申请人养殖的紫菜绝收的事项,紫菜养殖区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渔业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之规定,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属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海水污染事故调查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邮寄材料,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答复意见》,于2023年4月20日将《答复意见》通过邮政EMS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海水污染事故调查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