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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康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4-03-19 14:29:33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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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9号

申请人:康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康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连自然资依复〔2023〕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4日收到,于2014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依复〔2023〕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居住于洪门村,是洪门村居民,在洪门村没有找到规划纬一路及纬一路,被申请人答复在洪门村是错误的。本人申请的内容来源于被申请人的批复,因申请人不知道申请的内容在何处,才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被申请人答复不符合实际。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连自然资依复〔2023〕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连国土资建〔2009〕179号关于连云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挂牌受让204省道西规划纬一路北LTC2009-79#地块批复的准确位置经度、纬度;所属辖区确切街道、社区、村庄名称;及该次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间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公开,并将上述信息复印件以及相关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给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

2.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204省道西、规划纬一路北LTC2009-79#地块所属辖区为洪门街道洪门村的答复是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农产品物流园区规划总平面图、《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关于批准连云港市2007年度第2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1230号)和《关于批准连云港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镇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8〕0627号)等材料,该答复内容认定事实清楚无误。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洪门村没有规划纬一路,该路名是2009年地块挂牌出让时规划部门编制的道路临时路名,目前该道路的正式路名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请申请人向连云港市民政局(具体地址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98号)查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连自然资依复〔2023〕第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

3.《关于连云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挂牌受让204省道西、规划纬一路北LTC2009-79#地块的批复》(连国士资建〔2008〕179号);

4.连云港市海州农产品物流园区规划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

6.《关于批准连云港市2007年度第2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1230号);

7.《关于批准连云港市2008年度第10批次城镇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8〕0627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连国土资建〔2009〕179号关于连云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挂牌受让204省道西、规划纬一路北LTC2009-79#地块批复的准确位置经度、纬度;所属辖区确切街道、社区、村庄名称;及该次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所需信息载体形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检索查询相关地块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连自然资依复〔2023〕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连国土资建〔2009〕179号关于连云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挂牌受让204省道西、规划纬一路北LTC2009-79#地块批复的准确位置经度、纬度,被申请人仅掌握该宗地块的界址点坐标相关资料,予以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次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属辖区确切街道、社区、村庄名称,经核查,该宗地块所属辖区为洪门街道洪门村。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同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凭证、相关地块有关材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负责土地资源利用、规划、管理的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连国土资建〔2009〕179号关于连云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挂牌受让204省道西、规划纬一路北LTC2009-79#地块批复的准确位置经度、纬度”,经被申请人查询,该地块涉及材料中无该地块的经度、纬度等信息,仅查询到该地块的界址点坐标相关资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次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信息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将相关信息复印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属辖区确切街道、社区、村庄名称”,被申请人在经核查判断后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人也并无不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自然资依复〔2023〕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