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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 时间:2023-09-14 21:20:46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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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连行复第80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2023年4月22日作出的连公(云)行罚决字〔2023〕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连云区“映象西班牙”小区违建一直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连云区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此事十一年之久仍未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2.2014年申请人的房屋被拆除,其合法财产受到毁损,此事九年之久仍未获得任何赔偿等。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到国土自然资源部投诉和举报,被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带回连云港市。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信访终结后,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缠访、在京滋事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予以上访,申请人认为是合法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只是证明自己上访维权是正当行为而不是滋事。

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份以来,申请人陈某在信访事项已经三级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缠访。云山派出所于2023年4月21日受理案件并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同时申请人2021年7月23日还存在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受案登记表;

2.受案回执;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呈请传唤报告书;

5.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

6.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

7.呈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报告书;

8.传唤证;

9.发破案及到案经过;

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

11.担保人保证书及申请;

1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3.集体通案记录表;

14.拘留所执行回执;

15.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

1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17.申请人前科劣迹材料;

18.申请人有关信访材料;

19.户籍资料;

20.光盘。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份以来,申请人因违建和拆迁纠纷,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缠访。2023年4月21日,连云区云山街道工作人员到云山派出所报案,反映申请人到北京越级、重复上访。云山派出所予以受理登记,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询问,对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4月22日云山派出所进行了集体通案,向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2021年7月23日,申请人因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信访材料、市驻京办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居住地的治安管理负责机关,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申请人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情况下,多次越级到国家信访局等国家部委上访,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且申请人还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的情况,属于从重处罚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受案登记并决定受理;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2023年4月22日经申请批准延长了传唤时间,实际传唤时间未超过法定的二十四小时。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受理、调查询问、调查取证、集体通案、行政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公(云)行罚决字〔2023〕2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