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王某卫、王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连行复第61号
申请人:赵某。
申请人:王某卫。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王某卫、王某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该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连云港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需要,申请人的前述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已超过20个工作日,至今未予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底单及快递签收记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具体办文人员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疏漏,加之申请的内容较多,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1日主动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依规进行了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区政依复〔2024〕第15号);
2.邮寄底单及快递签收记录;
3.电子邮箱发送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申请人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某村宅基地房屋所在地涉及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包括:1.征地批复文件及以下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或电子邮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或电子邮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签收,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一直未作出答复。
另查明,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区政依复〔2024〕第15号),对申请人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2日予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区政依复〔2024〕第15号)、邮寄底单及快递签收记录、电子邮箱发送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作出延期答复决定,截止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没有作出答复,直至2024年4月1日才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已自我纠错,就上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故无必要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