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信鸽处理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连行复第55号
申请人:赵某萍。
申请人:赵某玲。
申请人:赵某忠。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2〕3号《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开发区赵某美户信鸽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为《信鸽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后因调解需要,中止审理。2023年1月11日,因原申请人赵某美于2022年11月29日病故,其近亲属申请将本案申请人变更为赵某萍、赵某玲、赵某忠3人,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准许。因调解不成,于2023年4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2〕3号《信鸽处理决定书》违法并撤销。
申请人称: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鸽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信鸽处理决定书》采用的搬迁补助标准及费用计算结果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1.1984年成立中国信鸽协会、地方协会,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成为全国正式开展的运动项目,信鸽具有归巢性,使其具有军事、比赛价值,出生地是其生活的地方,任何生疏的地方对信鸽都不理想,原房屋、鸽棚拆迁会导致信鸽丧失其运动、比赛、育种价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连云港市信鸽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体育局,其业务范围包括鸽子的种、育、训、赛、科研等,还负责对赛鸽棚实施等级评估、评定和赛鸽的价格、损失进行认定评估。申请人系信鸽协会会员,在册的运动信鸽有数百羽,多次获奖。申请人请求补偿的是鸽子的运动价值和比赛价值等。3.信鸽协会是专业的评估机构,连云区、灌云县、灌南县等政府部门多年来涉及拆迁信鸽补偿时,均委托信鸽协会进行会员认定、信鸽认定、价格评估。外地法院判决(北京市平谷区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淮安市信鸽协会司法鉴定、南通市信鸽协会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进行判决。4.《信鸽处理决定书》中对248羽信鸽的搬迁补偿费用为54740元,信鸽协会评估价值为1556700元,申请人主张的是因房屋、鸽棚搬迁导致信鸽丧失的运动价值和比赛价值,申请人的鸽棚补偿也未依法评估。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被申请人作出的《信鸽处理决定书》;
2.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赵某美房屋征收补偿案中有关信鸽事宜说明》;
3.《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开发区赵某美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4.《连云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地赵某美户申辩的回复》;
5.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均为申请人为信鸽补偿提起的行政诉讼);
6.信鸽协会的《连云港市信鸽价值(价格)评定暂行办法》;
7.《关于市信鸽协会会员在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信鸽补偿的说明》;
8.《关于请求认定我市信鸽协会会员鸽棚为体育设施的请求报告》、连云港市体育局关于《请求认定我市信鸽协会会员鸽棚为体育设施的请示报告》的回复;
9.《信鸽鉴定评估委托书》、信鸽协会《信鸽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小结》《评估报告书资料》;
10.灌云、灌南地区及信鸽协会信鸽评估报告及当地房屋征收局关于《关于做好信鸽补偿评估的函》、滨海大道连云房屋征收与工程建设指挥部房屋征收二组给信鸽协会关于《关于做好信鸽补偿评估的函》(邹某户);
11.滨海大道连云房屋征收与工程建设指挥部文件、批办单;
12.北京市平谷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信鸽协会工作群聊天记录;
13.信鸽补偿审核确认表;
14.信鸽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具有实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信鸽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基于猴嘴旧城区改造的需要,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D地块(云台运输管理所周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告,已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3.连区征补字〔2022〕3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申请人与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开发区某地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虽信鸽不在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但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二审中被申请人承诺在研究信鸽习性基础上对申请人的信鸽问题作出处理。征收实施单位到中国农业科学院家禽研究所及海州区、连云区、赣榆区、扬州市开发区、淮安市清江浦区调研信鸽习性及其搬迁补助等问题。关于信鸽习性问题,研究员介绍:目前,鸽棚的搬迁对于赛鸽的影响程度没有科学的定论,对于信鸽搬迁造成的损失,目前也没有听过有此类资质的评估公司,更没有见过有此类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记录;种鸽及公棚赛信鸽不受搬迁影响。关于信鸽搬迁补助问题,本市周边各区及本省外市的情况为信鸽不在征收补偿范围内,为化解征收矛盾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申请人称房屋鸽棚拆迁会导致信鸽丧失运动价值、比赛价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应采纳。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猴嘴旧城改造三期D地块(云台运输管理所周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2.市开发区猴嘴旧城改造三期D地块(猴嘴环卫管理所周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行终1393号行政判决书;
5.二审期间的情况说明;
6.(2022)苏连连云港证字第432号公证书;
7.配合信鸽统计告知书及公证材料;
8.现场信鸽清点告知书及公证材料;
9.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及回复;
10.清点信鸽行为公证材料;
11.调研报告;
12.信鸽搬迁补助补偿标准材料;
13.关于申请人信鸽处理决定公告及公证材料(2022)苏连连云港证字第1503、1505号公证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连区政发〔2019〕54号),决定对猴嘴旧城改造三期D地块(云台运输管理所周边)的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所有的连云港市开发区某地房屋,在该地块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评估后,因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市开发区赵某美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连区征补字〔2022〕4号)。申请人以未对其信鸽进行补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提交了信鸽协会的《信鸽价值(价格)评估报告书》作为证据,评估价值为1556700元。诉讼中法院未采信该评估报告,并查明鸽舍价值已在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列明,故作出(2021)苏07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在研究信鸽习性的基础上,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苏行终139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信鸽本身属于可移动物,涉案房屋的征收并不影响信鸽迁移至他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22年1月,被申请人征收工作人员上门对申请人所有的信鸽进行了清点统计。2月,猴嘴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鸽棚搬迁对赛鸽的影响问题进行了调研和专家讨论。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信鸽处理决定书》(连区征补字〔2022〕3号)。补助标准为:加入信鸽协会的每羽补助60元;对于获奖信鸽:对征收公告前8年内,参加500公里以下比赛获奖的,每羽补助300元;参加500公里至1000公里比赛获奖的,每羽补助500元;参加1000公里以上比赛获奖的,每羽补助1000元;种鸽每羽补助60元;未加入信鸽协会的不予补助。信鸽数量按被征收人提交的《信鸽价值(价格)评估报告书》确定,其中参加500公里经下比赛获奖信鸽19羽,参加500至1000公里比赛获奖信鸽61羽,参加1000公里以上比赛获奖信鸽9羽,未获奖信鸽(含种鸽)159羽,信鸽搬迁补助总费用54740元。
另查明,市信鸽协会系社会团体组织,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宣传科学文明养鸽、开展研究交流咨询、组织承办竞翔活动。
上述事实有54号决定书、4号补偿决定、(2021)苏07行初13号、(2021)苏行终1393号行政判决书、调研报告、信鸽处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上述规定,信鸽搬迁并不在拆迁补偿范围内,但信鸽的搬迁会对信鸽养殖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为了避免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猴嘴片区旧城改造三期项目D、E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要点的信鸽补偿标准,作出《信鸽处理决定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中根据信鸽的比赛成绩进行区分后作出的补偿,符合一般社会公众对于禽类动产的认知,且与周边其他地区的补偿方案大致相当,无明显不当之处,其补助数额适当。
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按照先调查,后作出决定的原则,经过向专家咨询、向其他地区进行类案借鉴,形成调研报告,再按照信鸽补偿相关标准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向申请人进行送达并进行了公示,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鸽棚未依法补偿问题,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均已查明鸽棚损失在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中列明,已予以补偿。关于申请人主张应采信市信鸽协会的《信鸽价值(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对于信鸽价值及信鸽养殖场所变更对信鸽的影响及其造成损失等事项的评估,应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和科学性。市信鸽协会是信鸽运动爱好者组建的社会团体,其登记的业务范围不包括信鸽的价值鉴定,故该协会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其依据协会内部自行制作的评定办法对信鸽价值进行评估,系其团体内部自治行为,对其团体以外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信鸽搬迁损害其运动价值和比赛价值的科学依据,故该评估报告不应采信。至于申请人主张其他地区按照信鸽协会的评估报告价值进行了补偿,因其没有提供相关实际补偿的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存在也不足以借鉴,故对其该项主张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2〕3号《信鸽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连区征补字〔2022〕3号《关于市开发区赵某美户信鸽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