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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以谁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时间:2024-02-01 11:23:1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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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