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36/2023-00079 | 信息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14 |
文号: | 无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贯彻实施,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制定职责
(一)市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分析汇总自2016年以来我市制定的16部地方性法规和9部地方政府规章中行政执法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涉及本行政机关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行政处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形式上要明确具体、方便使用,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依法合理量化罚款幅度,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创收。
2.行政强制。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对需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3.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查一次”等规定,重点明确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4.行政奖励。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奖励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奖励的主体、条件、程序、数额标准和办理时限进行具体规定。
5.行政确认。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等有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二)省级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公布实施后,市、县两级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对本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进一步合理细化量化。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级行政机关要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行政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及时向制定机关反映。
二、明确制定程序和推进计划
(一)市司法局梳理汇总我市制定的16部地方性法规和9部地方政府规章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对梳理出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核对,8月底前制定对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报市政府审核通过后,10月底前以市政府的名义统一公开发布。
(二)市、县(区)两级行政机关对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公布实施后,需要对该行政裁量权基准作进一步细化量化的,在一个月内完成细化工作,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后及时统一公示。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情况,督促同级行政机关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三)因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级行政机关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公示。
三、加强业务培训
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需要在制定前加强学习和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学习《意见》与深入贯彻《通知》要求相结合,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8月底前,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至少组织一次本地区专题学习培训,重点围绕《意见》进行解读,着重讲授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实务,突出培训的专业性和实效性。9月底前,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本系统、本单位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培训,通过集体学习、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提升本系统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体负责制定、管理裁量权基准的部门和人员熟悉掌握相关内容。
四、把握重点要求
(一)明确制定要求。依照《意见》和《通知》的要求,准确把握不同执法类型裁量权基准的不同要求,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制定裁量权基准要于法有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二)把握制定标准。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要便于执法人员执行、易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理解。要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保我市裁量权基准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行政裁量管理新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研究调整适用本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三)严格制定程序。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制定的裁量权基准及时印发给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适用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所依据的裁量权基准情况予以明确和记载。
五、强化监督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加大宣传力度和经费保障,组成专班落实。要推进裁量权基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将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强化对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于行政机关逾期未按规定制定、修订裁量权基准或者不严格适用裁量权基准的, 县(区)司法局要及时报请市司法局汇总通报。各县(区)要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展情况,1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推进情况。